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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更新日期:
108-06-13
發布單位:
登記股
類 別:
身分類
我已在國外或大陸離婚,回台後應準備那些文件辦理離婚登記?
可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一、在國外離婚,當事人請攜帶:
1.經駐外館處驗證之離婚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2.離婚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及最近2年內所攝符合規格2吋彩色照片1張。
3.如委託國內他人代辦,應再檢附經離婚當事人之授權書(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二、在大陸地區離婚,當事人請攜帶:
1.協議離婚應備大陸離婚公證書(須經海基會驗證)。
2.調解離婚應備人民院民事調解書及送達憑證(均須經海基會驗證)。
3.判決離婚應備大陸法院民事判決公證書(須經海基會驗證),回國後經法院裁定認可。
4.離婚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及最近2年內所攝符合新式國民身分證規格2吋彩色照片1張。
相關連結:
離婚登記申請須知
瀏覽人次:1690 人 更新日期:108-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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