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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事項

輔助登記
發布日期: 
104-11-18
類  別: 
身分登記
詳細內容: 
申請人:
1.輔助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
2.受委託人

繳驗文書(均查驗正本):
1.輔助人及受輔助宣告人之戶口名簿、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或簽名)。
2.法院輔助宣告民事裁定判決書及裁定判決確定證明書。
3.委託申請:
3.1委託書
3.1.1在國外地區製作之委託書,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3.1.2在大陸地區製作之委託書,須經海基會驗證。
3.2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申請期限:
三十日內

備註:
1.受輔助宣告之人不因受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只有在受輔助宣告之人為重要的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
2.法院裁判確定之輔助宣告登記、撤銷輔助宣告登記、廢止輔助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3.由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向法院聲請。
4.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5.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為監護之宣告。
6.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瀏覽人次:3363 人    更新日期:11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