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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事項

戶籍謄本
發布日期: 
104-08-31
類  別: 
證明文件
詳細內容: 
申請人:
1.當事人
2.利害關係人
3.受委託人

繳驗文書(均查驗正本):
1.本人或利害關係人親自至戶政事務所申請:
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2.委託申請:申請列印個人記事時須經當事人同意始得列印。
2.1 個人委託申請:
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委託人如為利害關係人應併繳驗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
2.2 金融機構等法人委託申請:
2.2.1委託書(應載明委託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並加蓋二者印章)。
2.2.2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2.2.3 金融機構得由其分公司代為請領戶籍謄本,並由該分公司另出具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分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等文件交由受委託人代為申請。
2.2.4 金融機構之訴訟代理人、代理人持憑法院證明文件親至戶所請領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如該法院證明文件業已載明其訴訟代理人、代理人之姓名,該代理人得逕持憑身分證明文件及法院證明文件正本請領債務人之戶籍謄本;如另委託他人辦理者,訴訟代理人、代理人應出具委託書、國民身分證影本及該法院證明文件正本交由受託人代為申請。
2.2.5 經濟部認許在國內設立之外國公司請領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得由其國內負責人出具委託書(應載明該外國公司中文名稱及國內負責人姓名及蓋有該有負責人印章)、經濟部核發之公司認許證明文件或外國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交由受託人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代為申請。
2.3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惟如有特殊原因致繳驗該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有困難者,得繳驗影本。上揭影本資料皆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蓋有該機構及負責人之印章。
2.4 受委託人應繳驗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2.5在國外或大陸地區委託申請:
2.5.1國外地區製作之委託書(授權書),須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2.5.2大陸地區製作之委託書、利害關係證明、親屬關係證明等公證書,須經海基會驗證。
2.5.3居住國外或大陸地區人民委託申請戶籍謄本,無須另繳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
3.身分證明文件包括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定居證及中華民國護照等。另全面換證後,已領有新證者如提憑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得查對其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資料相符後,據以參採。
4.所稱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4.1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4.2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4.3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經法院通知提出其他當事人戶籍資料。
4.4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4.5戶長與戶內人口。但寄居人口,不在此限。
4.6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5.通訊申請戶籍謄本:
5.1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因故未能親自前往戶政事務所時,得以信函敘明申請人及被申請人姓名、住址、統一編號、申請戶籍謄本之種類、份數及申請人通訊地址,並在署名處蓋章以代替申請書,另檢附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正反面影本,其上註明「與正本相 符」字樣及加蓋申請人印章,連同規費並填妥收件人地址、姓名、貼足掛號郵資之信封,寄送戶政事務所處理。
5.2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必須在信函中敘明利害關係之具體事實並檢附其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為影本者,應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及加蓋申請人印章。
5.3通訊申請不適用委託辦理。
6.電話申請戶籍謄本:
電話向本所申請後依約定時間至本所服務台繳驗證明文件(當事人身分證、印章或足資證明利害關係文件正本)繳納規費領取戶籍謄本,本所電話03-5152020。





 
相關附件:
 內政部-各機關免戶籍謄本項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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