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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事項
認領登記
發布日期:
104-08-21
類 別:
身分登記
詳細內容:
申請人:
1.認領人
2.被認領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3.利害關係人(無1及2項申請人時)
4.受委託人(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繳驗文書(均查驗正本):
1.一般認領:生父母協同提出之認領同意書。如生父單獨以認領書辦理認領登記者,應提憑黏貼受驗者之正面照片,並蓋有騎縫章之親緣鑑定證明文件。
2.判決認領: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3.撫育認領:生父撫育證明文書。
4.認領人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及被認領人之戶口名簿、已領國民身分證者應換領國民身分證。
5.申請認領同時改從父姓者,應提子女從姓約定書。
6.認領應同時提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協議書約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7.生母為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應提出該國政府機關出具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8.認領在國外出生之被認領人,應檢附被認領人之出生證明文件。
9.文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10.委託辦理者另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簽名(或印章)。
注意事項:
1.認領後,申請變更姓氏,未成年前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
2.有夫之婦與其他男子同居所生子女之出生登記,在其本人或夫未向法院提起否認之訴獲勝訴判決之前,應先登記為夫之婚生子女,俟判決確定非其夫之子女,更正為非婚生子女,才能為同居之男子認領。
3.外國人認領本國子女時,應提符合我國或該國認領成立要件有關法令規定文件,69年2月9日以前出生者並依規定辦理喪失國籍、廢止戶籍登記手續。
4.應為認領登記(經法判決確定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2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申請期限:
三十日內
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可申請
瀏覽人次:3080 人 更新日期:11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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