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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事項
結婚登記
發布日期:
104-01-29
類 別:
身分登記
詳細內容:
申請人:
結婚雙方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繳驗文書(均查驗正本):
一、身分證明文件:
1.結婚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請攜帶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二年內所攝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彩色相片一張。
2.國外結婚已生效後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請另攜帶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授權委託書、受委託人(即授權書上所載之被授權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3.結婚當事人為國內曾有或未曾設戶籍者,請攜帶當事人護照或內政部移民署依法核發之居留證明文件。
二、結婚證明文件:
1.在國內結婚者,請攜帶結婚書約(書約需有雙方當事人及證人2人之簽名或蓋章)。
2.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請攜帶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蓋「符合行為地法」之章戳,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3.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請另攜帶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須經駐外館處驗證),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有效期限,為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4.在國外作成之結婚證明文件之中文譯本,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
5.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請攜帶結婚證明文件及經內政部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6.經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結婚須先於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後,備齊結婚證明文件向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再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7.經內政部移民署核准在臺居留之無戶籍國民或無國籍人,無法提出婚姻狀況證明文件者,應查驗其最近親屬二人證明其為單身之書面證明文件。文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由駐外館處驗證。
申請期限:
已生效者三十日內
備註:
預約假日結婚登記:
1.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始生效力。
2.登記時請攜帶結婚書約(結婚書約參考格式)、雙方國民身分證、雙方戶口名簿、最近二年內所攝2吋彩色相片各1張(符合國民身分證照片規格)
3.電話或傳真預約:97年5月23日以後欲在週六(如遇連假暫停)辦理結婚登記者,請於一週前電話向本所預約結婚登記日期,或填寫預約假日結婚登記申請書傳真至本所,傳真電話(03)5152036。
4.網路預約: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www.ris.gov.tw)-「網路預約申請」登錄預約。
5.另當事人可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生效日。
相關連結:
結婚書約(含中英對照)
非辦公日申辦結婚登記預約單
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
瀏覽人次:44835 人 更新日期:11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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