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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事項
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發布日期:
104-02-26
類 別:
身分登記
詳細內容:
申請人:
1.本人。
2.法定代理人雙方(如僅父母一方申請時,應附他方之同意書)。
3.受委託人(當事人登記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前,須辦理改從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姓、取用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並列登記傳統姓名原住民族文字之姓名變更登記事項,不得委託他人辦理。又具有原住民身分之當事人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委託他人辦理)。
繳驗文書(均查驗正本):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
2.已領證者如改姓或更改姓名,其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已領證者,另須備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相片影像建檔日期在2年內,經核對人貌相符,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可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主題資訊-國民身分證專區-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
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87
查詢,繳交數位相片者請至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網路申辦服務-國民身分證-國民身分證影像上傳
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765
上傳數位相片)。
3.原住民身分之取得、喪失、變更、回復及民族別註記,申請人應備妥足資證明具有原住民身分之文件、申請書、約定書等辦理。
4.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5.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6.應備證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應備證件為外文者,應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注意事項:
1.原住民身分登記區分為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及平埔原住民:
◆申請登記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應符合原住民身分法相關規定,並逕向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申請登記平埔原住民身分,應符合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相關規定,至於第一代平埔原住民及其子女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之規定不同,說明如下:
(1)第一代平埔原住民:當事人為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應先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載於民族成員名冊。經該主管機關審查並登載於名冊後,當事人應持憑證明文件,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平埔原住民身分。
(2)已向戶政事務所登記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者之子女:該子女逕至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姓名取用平埔原住民傳統名字、漢人姓名並列平埔原住民傳統名字之原住民族文字或從具平埔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並同時登記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
2.原住民身分喪失之相關規定如下:
◆原住民身分法(山地及平地原住民)第5條第1項規定:「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原住民身分:一、依前2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後,因變更姓名致未符合各該規定。二、依前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後,終止收養關係。三、成年後申請放棄原住民身分。四、依本法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修正施行前之第4條第3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未於本法112年12月18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算2年內,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或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平埔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平埔原住民身分:一、依第15條規定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後,因變更姓名致未符合各該規定。二、依前條規定取得平埔原住民身分後,終止收養關係。三、成年後申請放棄平埔原住民身分。」
受理戶政事務所:
1.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登記,以及原住民族別註記或變更,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2.原住民身分更正或撤銷登記,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
3.「申請人及當事人均為在臺現有戶籍國人之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得於戶政司網站「網路申辦服務」線上申辦。
備註:
原住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登記,申請時請檢附下列文件(均查驗正本):
1.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
2.當事人為未成年時,應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親自申請,如父母之一方未隨同申請,需附他方之同意書。
3.原住民回復傳統(漢人)姓名及更正姓名申請書 。
傳統姓名之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相關連結:
原住民身分約定書
原住民回復傳統(漢人)姓名及更正姓名申請書
臺灣原住民族回復傳統姓名及更正姓名作業要點(內政部戶政司)
瀏覽人次:5057 人 更新日期:11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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