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回首頁
|
網站導覽
|
English
|
新竹市政府
關鍵字搜尋
進階搜尋
熱門關鍵字:
New eID
、
結婚
、
身分證
訊息公告
最新消息
一般公告
政府資訊公開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RSS訂閱
關於我們
沿革
組織架構
主任介紹
轄區里名
交通資訊
公車時刻表
業務資訊
業務職掌
施政計畫重點
法規查詢
內政部戶政司-戶政法規
新竹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全國法規資料庫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申請須知
申辦事項
書表下載
標準作業流程
一般登記申辦流程
國籍申辦流程
規費
罰鍰
早期年號對照表
人口統計
戶口數暨動態登記數
各齡層人數
原住民人數
歷年年終人口
教育程度
便民服務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網路申辦
民意信箱
相關連結
:::
首頁
>
申請須知
>
申辦事項
字級: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 或 JavaScript 已停用,如需選擇字級大小,IE6 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而 IE7 或 Firefox 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如需列印,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P 叫出列印功能。
申辦事項
改名
發布日期:
104-11-11
類 別:
變更、更正
詳細內容:
申請人:
1.本人。(不得委託)
2.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人)
(未成年人申請改名者,由父母共同提出申請,若父母不能共同申辦時,應出具同意書委由另一方辦理)。
繳驗文書(均查驗正本):
請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二年內二吋彩色相片一張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凡親自申請戶籍登記而須換領國民身分證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照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者,均無需繳交相片。有配偶及子女者,應於變更後30天內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已領取國民身分證之配偶或子女,另請攜帶二年內二吋彩色相片一張辦理換證。)
注意事項: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1.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應附服務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證明書)
2.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應附同名字直系尊親屬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3.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應告知同名同姓者戶籍地)
4.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應附載有通緝書之公文或公報)
5.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6.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1.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應附載有原姓名證件)
2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出世者可檢具中國佛教所頒發之三壇大戒授戒證書『即俗稱戒牒,載有得戒十師德號者』,姓名應從俗家姓名改為『釋○○』其中○○為載於戒牒之法名;還俗者可檢具原剃度師長或原居住寺院住持開具之捨戒還俗證明文件。
3.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應附服務機關證明書)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名:
1.經通緝或羈押。
2.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假釋出獄非表示刑期已執行完畢)
四、按姓名條例第二條規定:戶籍登記之姓名,應使用教育部編定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所列有之文字。
五、原住民申請於戶籍上以羅馬拼音並列登記姓名,戶政所核發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等證明文件時,應增列其羅馬拼音姓名。
瀏覽人次:5878 人 更新日期:105-07-02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 或 JavaScript 已停用,請利用鍵盤按住「Alt + ←」返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