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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事項

改名
發布日期: 
104-11-11
類  別: 
變更、更正
詳細內容: 
申請人:
1.本人。(不得委託)
2.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人)
(未成年人申請改名者,由父母共同提出申請,若父母不能共同申辦時,應出具同意書委由另一方辦理)。

繳驗文書(均查驗正本):
請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二年內二吋彩色相片一張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凡親自申請戶籍登記而須換領國民身分證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照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者,均無需繳交相片。有配偶及子女者,應於變更後30天內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已領取國民身分證之配偶或子女,另請攜帶二年內二吋彩色相片一張辦理換證。)

注意事項: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1.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應附服務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證明書)
2.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應附同名字直系尊親屬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3.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應告知同名同姓者戶籍地)
4.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應附載有通緝書之公文或公報)
5.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6.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1.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應附載有原姓名證件)
2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出世者可檢具中國佛教所頒發之三壇大戒授戒證書『即俗稱戒牒,載有得戒十師德號者』,姓名應從俗家姓名改為『釋○○』其中○○為載於戒牒之法名;還俗者可檢具原剃度師長或原居住寺院住持開具之捨戒還俗證明文件。
3.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應附服務機關證明書)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名:
1.經通緝或羈押。
2.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假釋出獄非表示刑期已執行完畢)
四、按姓名條例第二條規定:戶籍登記之姓名,應使用教育部編定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所列有之文字。
五、原住民申請於戶籍上以羅馬拼音並列登記姓名,戶政所核發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等證明文件時,應增列其羅馬拼音姓名。
瀏覽人次:5132 人    更新日期:105-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