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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事項
更正登記
發布日期:
104-11-11
類 別:
變更、更正
詳細內容:
申請人:
1.本人
2.原申請人
3.利害關係人
4.受委託人
繳驗文書(均查驗正本):
一、戶籍登記因申請人申報錯誤者,應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申請更正:
1.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
2.政府機關核發並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之原始國民身分證。
3.各級學校、軍、警學校或各種訓練班、團、隊畢(肄)業證明文件。
4.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
5.國防部或其所屬相關機關所發停、除役、退伍(令)證明書或兵籍資料證明書。
6.涉及事證確認之法院確定裁判、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或國內公證人之公、認證書等。
7.其他機關(構)核發之足資證明文件。
二、提出前項各款之證明文件更正出生年月日者,除第一款及第六款外,均以其發證日期或資料建立日期較在臺初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先者為限。但發證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後者,應檢附資料建立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先之有關機關(構)檔存原始資料影本。
三、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須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應附繳之文件為外文者,須附中文譯本。證明文件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或查證。
註:
1.更正內容涉本人或家屬等相關人員之國民身分證資料變動者,應備妥各相關人員戶口名簿、最近二年內拍攝符合規格2吋彩色照片一張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非本人辦理換發者請另備委託書及印章由受託人代為辦理。
2.更正登記不適用通訊辦理。
瀏覽人次:3061 人 更新日期:108-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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