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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事項

檔案應用
發布日期: 
113-12-26
類  別: 
其他
詳細內容: 
何謂「檔案開放應用」?
指政府機關將管有之檔案開放給一般民眾閱覽、抄錄或複製等利用之過程。民眾得向檔案管理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其使用目的係為個人或關係人資料之查詢、學術研究、業務需要或新聞報導等。依檔案法第17條之規定,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各機關檔案,應事先以書面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應用。

誰能申請機關檔案?
1.中華民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
2.外國人,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第2項規定,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
3.限制性開放檔案則限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須提憑利害關係相關佐證資料)。

如何申請應用機關檔案?
1.請先於「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https://near.archives.gov.tw/)查詢本所管有之機關檔案。
2.您可於該網站登錄會員,於查詢檔案後直接產製檔案應用申請書,亦可於該網站及本所官網(https://www.hccg.gov.tw/n-household/ch/home.jsp?id=35)直接下載檔案應用申請書及委任書等空白表單,亦可親臨本所索取表件,請填妥表件併附上證明文件等,親自遞送方式向本所申請。
3.原則上於申請案受理日起15日內,本所以書面或電話等方式通知准駁結果。
 
相關附件:
 新竹市政府檔案應用申請注意事項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
瀏覽人次:69 人    更新日期:11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