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父或母為原住民,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1)取用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2)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羅馬拼音)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3)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
2.申請人:
(1)本人。
(2)父母雙方(如父或母一方申請時,應附他方之同意書)或法定代理人。
3.應備證件: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印章(或簽名)、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約定書 (子女未成年者)。
(2)如有改姓或更改姓名,其配偶及子女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另依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規定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