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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任)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
110-03-05最新消息
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任)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
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提供戶政事務所不實資料者,
涉及違反戶籍法第76條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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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任)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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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219 人 更新日期:110-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