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事項

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發布日期: 
104-02-26
類  別: 
身分登記
詳細內容: 
申請人:
1.本人。
2.法定代理人雙方(如僅父母一方申請時,應附他方之同意書)。
3.受委託人(依原住民身分法第6條第1項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取得原住民身分及第5條第1項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委託他人辦理)。

繳驗文書(均查驗正本):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
2.已領證者如改姓或更改姓名,其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已領證者,另須備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或數位相片及規費50元換發國民身分證(換證注意事項請依國民身分證之規定辦理)。
3.原住民身分之取得、喪失、變更、回復及民族別註記,申請人應備妥足資證明具有原住民身分之文件、申請書、約定書等辦理。
4.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大陸作成之委託書應經海基會驗證)、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5.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受理戶政事務所:
1.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登記,以及原住民族別註記或變更,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2.原住民身分更正登記,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

備註:
原住民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申請時請檢附下列文件(均查驗正本):
1.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
2.當事人為未成年時,應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親自申請,如父母之一方未隨同申請,需附他方之同意書。
3.原住民回復傳統(漢人)姓名及更正姓名申請書 。
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
 
相關連結:
相關附件:
 原住民身分法(1130103修正公布)
 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1130103修正)
 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換發證件彙整表
瀏覽人次:3165 人    更新日期:113-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