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事項

英文戶籍謄本
發布日期: 
104-08-31
類  別: 
證明文件
詳細內容: 
英文戶籍謄本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第一份每張規費100元整,第2份起每張15元,申請案件於六個工作天內核發。

申請資格:
1.當事人本人(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或戶長。
2.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3.受委託人。

繳交證明文件(均查驗正本)
1.當事人(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應備齊本人及關係人等(如配偶、父母、養父母、子女及戶長)之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及本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及規費申辦。
前項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如下:
1.1我國政府核發之英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1.2外國政府核發之英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1.3國內外醫院核發載有英文姓名之出生證明。
1.4公、私立學校製發載有英文姓名之證書。
1.5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僑團、僑社核發載有英文姓名之證明書。
2.申請人無法提具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由申請人自行於申請表上填寫資料。

委託申請:
1.委託人應填具委託書並簽名(蓋章)。受託人應持憑其本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代為申辦。
2.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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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4924 人    更新日期:108-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