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事項

改姓
發布日期: 
105-05-24
類  別: 
變更、更正
詳細內容: 
申請人:
1.本人。
2.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人)
(未成年人申請改名者,由父母共同提出申請,若父母不能共同申辦時,應出具同意書委由另一方辦理)。

繳驗文書(均查驗正本):
請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二年內二吋彩色相片一張親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凡親自申請戶籍登記而須換領國民身分證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照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者,均無需繳交相片。有配偶及子女者,應於變更後30天內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已領取國民身分證之配偶或子女,另請攜帶二年內二吋彩色相片一張辦理換證。)

注意事項: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1.被認領、撤銷認領。
2.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3.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4.音譯過長。
5.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二、申請改姓者,以一次為限。未成年人者未成年人申請改姓者,由父母共同提出申請,若父母不能共同申辦時,應出具同意書委由另一方辦理,成年後由本人提出申請。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
1.經通緝或羈押。
2.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假釋出獄非表示刑期已執行完畢)
四、按姓名條例第二條規定:戶籍登記之姓名,應使用教育部編定之國語辭典或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所列有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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