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民國99年9月17日台內戶字第0990186657號令修正發布、自即日生效)。
申報項目 |
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死亡宣告、初設戶籍、變更登記、更正登記、撤銷登記、廢止登記 |
出生登記 |
遷入、遷出、住址變更登記 |
法定申報期間 |
30日內 |
60日內 |
3個月又30日內 |
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申請之處罰(戶籍法第79條)
法定申報期間 |
處罰金額 |
逾1日以上15日以下 |
300元 |
逾16日以上30日以下 |
500元 |
逾31日以上180日以下 |
700元 |
逾181日以上 |
900元 |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 |
900元 |
不實申請或故意提供不實資料者之處罰(戶籍法第76條)
處罰標準 |
處罰金額 |
自動申請更正 |
3000元 |
戶政人員發現 |
6000元 |
被人檢舉 |
9000元 |
拒絕接受戶口調查、拒絕提供查證資料者之處罰(戶籍法第77條)
無正當理由於通知期限內拒絕之處罰 |
第2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
第3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
3000元 |
6000元 |
9000元 |
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戶籍法第80條)
無正當理由於通知期限內拒絕之處罰 |
第2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
第3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
1000元 |
2000元 |
3000元 |
醫療機構未依規定通報死亡資料之處罰(戶籍法第78條)
法定申報期間 |
處罰金額 |
逾1日以上15日以下 |
1000元 |
逾16日以上30日以下 |
1500元 |
逾31日以上180日以下 |
2000元 |
逾181日以上 |
3000元 |
附記:
一、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二、期日及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
瀏覽人次:11197 人 更新日期:10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