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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事項
印鑑登記、變更、證明及廢止
發布日期:
103-06-27
類 別:
證明文件
詳細內容:
申請人:
1.當事人
2.法定代理人
3.受委託人
繳驗文書(均查驗正本):
1.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2.委託申請:
2.1委託人身分證及印鑑章
2.2委託書:依規定出具之委任書或授權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海基會)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2.3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應注意事項:
一、印鑑登記:
申請印鑑登記應由當事人親自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者,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1.在國內曾設有戶籍旅居國外國民得出具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他人代為申請印鑑登記。
2.臺灣地區人民旅居大陸或香港、澳門得出具委任書或授權書委任他人代辦。
3.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4.矯正機關收容人得由矯正機關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矯正機關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5.意識清楚之重大疾病患者或不能行走者,得檢具醫師或村(里)長之證明書及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6.在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之病患,得由醫療機構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或經指定隔離治療機構證明身分後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7.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辦。
8.隨船航行之海員,無法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得向其隸屬船舶公司或代理行取得證明書後委任他人代辦。
9.當事人出具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之委任書委任他人代辦。
二、印鑑證明:
申請印鑑證明,應填具申請書並繳驗國民身分證及原登記印鑑章。但在我國曾設有戶籍旅居國外國民未請領現行國民身分證者,繳驗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受委任人或法定代理人申請者,並應附繳委任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居留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委任書或授權書。
三、印鑑變更或廢止:
印鑑遺失或毀損,應填具印鑑變更登記申請書或印鑑廢止登記申請書,辦理變更或廢止登記。申請印鑑變更或廢止登記,應由當事人親自為之。但無法親自為之者,得依第一點規定辦理。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登記之印鑑當然廢止:
1.死亡或經死亡宣告。
2.經撤銷或喪失國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亦同。
3.遷出戶籍地址。但戶籍遷出國外,或在已全面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遷徙者,不在此限。
4.當事人指定之有效期間屆滿時。
四、未成年人及監護宣告者:
1.當事人印鑑章、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2.法定代理人親自辦理。法定代理人如為父母,應共同為之,父母無法共同辦理時,應出具同意書交由另一方辦理。
五、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由當事人申請。
六、印鑑登記以一種為限:
申請登記之印鑑以一種為限,並應使用戶籍登記之姓名,且不得加刻圖騰;印鑑長、寬或直徑須一公分以上未逾三公分,且不得使用原子章或橡膠等易變形材質。已申請登記之印鑑章,不適用前項規定。但申請變更登記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七、印鑑登記、變更規費每次20元,證明每張20元。
相關連結:
印鑑證明委任書
相關附件:
內政部彙整-各機關(構)印鑑證明替代措施ㄧ覽表
(PDF)
瀏覽人次:10407 人 更新日期:10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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