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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鍰

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民國99年9月17日台內戶字第0990186657號令修正發布、自即日生效)。
 
申報項目 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死亡宣告、初設戶籍、變更登記、更正登記、撤銷登記、廢止登記 出生登記 遷入、遷出、住址變更登記
法定申報期間 30日內 60日內 3個月又30日內


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申請之處罰(戶籍法第79條)
 
法定申報期間 處罰金額
逾1日以上15日以下 300元
逾16日以上30日以下 500元
逾31日以上180日以下 700元
逾181日以上 900元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 900元


不實申請或故意提供不實資料者之處罰(戶籍法第76條)
 
處罰標準 處罰金額
自動申請更正 3000元
戶政人員發現 6000元
被人檢舉 9000元


拒絕接受戶口調查、拒絕提供查證資料者之處罰(戶籍法第77條)
 
無正當理由於通知期限內拒絕之處罰 第2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第3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3000元 6000元 9000元


戶長未依規定提供戶口名簿(戶籍法第80條)
 
無正當理由於通知期限內拒絕之處罰 第2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第3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1000元 2000元 3000元


醫療機構未依規定通報死亡資料之處罰(戶籍法第78條)
 
法定申報期間 處罰金額
逾1日以上15日以下 1000元
逾16日以上30日以下 1500元
逾31日以上180日以下 2000元
逾181日以上 3000元

附記:
一、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二、期日及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

瀏覽人次:10867 人  更新日期:10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