逕遷戶政事務所
申請人:
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
繳驗文書: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
3.遷出者已出境之證明文件。
申請期限:
3個月又30日內
備註:
依戶籍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
申請人:
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
繳驗文書: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
3.遷出者已出境之證明文件。
申請期限:
3個月又30日內
備註:
依戶籍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